
“改革是為了更好地前行?!?/span>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中介服務事項、職業資格許可事項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審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以及不利于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其中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修改為:
第十二條
原: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改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span>
刪去第七十八條
刪去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